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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进行备案的通知

日期:2023-02-21  点击数:    来源: 教师工作部(处)

珠海校区,各直属附属医院,各院系,各部门:

按照《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0〕28号)、《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5号)精神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严格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现就做好相关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人员:

(一)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依法应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即: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三)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第33号)第九条有关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人员

二、清理程序

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各单位在20233月1日前,将1996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上述三类备案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已丧失教师资格及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已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和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并将本单位1996年以来依法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即第一、二、三类备案对象)汇总报学校(统计表见附件),由学校统一上报教育厅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并配合做好教师资格证书追缴工作。如无上述三类情况,请本部门出具加盖部门公章,部门领导签字的零报告情况说明,方便省厅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及时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二)严格要求,强化管理。各单位要将开展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的备案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与各地各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在教师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信息系统限制库的资源共享功能,及时掌握依法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人员信息,把好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和质量关。

(三)及时上报,形成长效。各单位应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以及所有依法丧失和被撤销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单,于202331日前报学校教师工作部继续教育科备案。今后,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学校报送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备案名单。

联系人:王春炼      

联系电话:28643526

 

                                  教师工作部

                                 2023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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